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7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6年度交易字第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所涉刑事部分,已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8日第一審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月15日宣判,原告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之97年1月14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楊仲農法官張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記載具體上訴理由並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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