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98號聲請人 呂婷玉 即 呂亭玉代 理人 邱煒翔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明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01月02日
書記官楊鵬逸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570元(暫依聲請人調解程序之債權人6人,連同聲請人合計7人,而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共計51元×7人×10份=3,57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請說明聲請人有無不動產、動產、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各類財產等?又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即民國110年2月迄今,有無任何財產變動狀況?【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取得、無償取得、移轉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情形】。請說明其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單位、工作內容、每月薪資數額等),並提出【最近3個月期間】之薪資單、薪資存摺封面內頁、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或收入切結書等以為釋明。
五、請說明於聲請更生前兩年即110年2月至今,聲請人收入款項除工作薪資外,有無其他兼職、獎金?有無領取社福津貼、社會補助、補償、年金、給付等?請說明取得原因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陳稱,每月支出兩名子女扶養費1萬8,960元。據此:㈠請提出受扶養人兩名子女之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110年度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㈡請說明受扶養人兩名子女,有無領取社福津貼、社會補助、年金、給付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