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331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1年抗字第3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重新審理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抗字第331號抗告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重新審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聲重再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聲重再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以111年度抗字第331號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1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至抗告人經上開裁定命補繳裁判費後,對該命補費裁定提出「異議」狀,惟因該命補費裁定係本院審判長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並非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不得依行政訴訟法第266條第4項規定提出異議,其異議仍無從阻卻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應予裁定駁回之法律效果,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王碧芳法官簡慧娟法官蔡如琪法官蔡紹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書記官莊子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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