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再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再簡字第1號再審原告 郭聰慧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陳秋月 等3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1年3月1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0年度簡字第197號)提起再審之訴。經查: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而本件再審之訴訟標的金額依再審原告聲明再審書狀起訴聲明第2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83,293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書記官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