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保險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保險字第10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郁釩 法定代理人 吳秀珍 訴訟代理人 蘇義洲 律師、 黃郁婷 律師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48萬5,93
3元(計算式:504萬元+644萬5,933元=1,148萬5,9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9,668元,因上訴人於上訴程序聲請訴訟救助,如上訴人訴訟救助之聲請經駁回,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逕為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