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5號原告 陳信 被告 陳駿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為家事丙類事件;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為繼承訴訟事件,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3條第3項第6款、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79條第1項第7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為訴外人 陳太祥 之繼承人,陳太祥於民國106年5月29日過世,並遺有遺產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6樓建物及其坐落基地(下合稱系爭房地)。
又因被告侵占遺產而將系爭房地出售他人,已侵害原告對系爭房地之應繼分,爰依民法繼承回復請求權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因此本件依原告上開主張,顯係基於繼承關係所為之請求,乃因繼承所生之請求事件,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另陳太祥生前最後住所地為高雄市○○區○○○路○○○號6樓,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則依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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