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葉福來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零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高愈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林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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