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確定界址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451號原告 陳佩欽 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 律師被告 王碧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國一00年度再字第三二號拆屋還地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因同區段毗鄰土地確定界址及拆屋還地等事件,業據訴外人 陳華昌 提起再審之訴,刻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民國100年度再字第32號拆屋還地事件再審之訴審理中,而本件確定界址及拆屋還地等事件,須以上開再審之訴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為在上開再審訴訟之裁判終結確定前,即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書記官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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