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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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俊翰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14160號、101年度執聲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俊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黃俊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臺中簡易庭、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判決確定日期││號│││(民國)│判決案號││├─┼─────┼──────┼───────┼─────┼───────┤│1│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4月│100年5月11日│本院100年│100年11月7日│││制條例第10│,如易科罰金││度中簡字第││││條第2項之│,以新臺幣1││2454號簡易││││施用第二級│千元折算1日││判決││││毒品罪│││││├─┼─────┼──────┼───────┼─────┼───────┤││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4月│100年7月2日│本院100年│100年11月21日││2│制條例第10│,如易科罰金││度易字第29││││條第2項之│,以新臺幣1││06號判決││││施用第二級│千元折算1日││││││毒品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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