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0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0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035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韓春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陸萬伍仟貳佰叁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韓春桃於民國94年12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0年11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68099元及費用6696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緣債務人韓春桃於民國94年12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0年11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12270元及費用375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計息本金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67,836元│100年11月15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1││清償日止││││├─┼─────────┼──────────┼──────┼──────────┼──────────────┤││106,588元│100年11月15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2││清償日止││││└─┴─────────┴──────────┴──────┴──────────┴──────────────┘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