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3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書記官周嫣蘋附表:1.陳明承租房屋居住,每月房租費用1萬7,000元,何以
需負擔房貸費用3,822元,目前是否仍支出房貸費用,並說明已賣出之房屋現今係由何人居住。
2.提出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楊黃茶 備之全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並陳明其是否受有老人年金等給付。
3.陳明 楊鎮懋 、 楊舒涵 、 楊子儀 及 楊鎮豪 是否與債務人同住,並提出上開四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及自96年1月至98年3月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帳戶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
4.債務人清冊。
5.陳明 楊瑞榮 失業前所從事之工作內容及收入狀況為何,並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6年1月迄今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帳戶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