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7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刑事庭法官管安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書記官林德盛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