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胡鳳嬌 律師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書記官朱亮彰附表:
1、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
2、債務人自民國96年1月起迄今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以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集保戶往來證券明細及其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相關資料。
3、債務人自96年1月起迄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勞保給付及金額。
4、債務人應提出自97年1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
5、依債務人存摺內頁所載,債務人除每月薪資外,尚有多筆現金存款,債務人應說明所有「無摺現存及現金存入」之原因及來源,並提出存摺封面,並97年9月3日以後之存摺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6、債務人陳稱於97年7月28日中風,目前沒有工作。惟依債務人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其投保單位仍為原任職之統球企業有限公司,且尚未退保。債務人應提出離職證明,及相關文件,說明是否領取資遣費及勞保失業給付。
7、說明所租賃房屋坪數,供何人居住,並提出所有居住人收入證明,及97年度全年水、電、瓦斯、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8、 孫志強 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說明未與債務人及長女設籍於同一戶之原因。
9、提出孫志強、 何秀英薛強孫文縱 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有無工作,及收入證明影本,並說明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10、提出何秀英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及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
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並說明何秀英是否領取老人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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