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北秩字第34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葉榮貴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7年1
月19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07301113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葉榮貴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理由
一、被移送人葉榮貴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106年12月26日中午12時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段○○○號1樓
(三)行為:被移送人向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行員及保全人員散佈內容為「於明(27)日早上10點半銀行
會被搶」之謠言。
二、被移送人雖否認上揭事實,惟被移送人有上開散佈謠言之事
實,業據證人 劉順傑 (即銀行行員)、 張昌華 (即銀行保全
人員)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並有銀行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
手機錄影翻拍畫面及該錄影光碟在卷可稽,堪認屬實。又按
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
幣三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定有
明文。本件被移送人向銀行行員及保全人員所稱「於明(27
)日早上10點半銀行會被搶」乙事,乃為不實,應屬散佈謠
言之行為,又其內容足以造成民眾恐慌不安,影響公共之安
寧,符合前開規定。本院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行為之動機
、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及被查獲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
爰裁處如主文所示。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5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