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勞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20號
原   告  葉奕廷
       留翊軒
       王嬿雯
       蕭宇雯
       李佳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豐富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
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980元,惟查,本件係屬普
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
故應各別徵收裁判費,本件各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之第一
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是原告應依附表「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
欄所示之金額,自行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2,980元(因本院無從
判斷各原告間係如何分擔已繳納之裁判費2,980元)後補繳,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附表:
┌──┬───┬──────┬───────┐
│編號│原 告│訴訟標的金額│應徵之第一審裁│
│  │   │(新臺幣)│判費(新臺幣)│
├──┼───┼──────┼───────┤
│1 │葉奕廷│ 61,253元 │ 1,000元  │
├──┼───┼──────┼───────┤
│2 │留翊軒│ 97,303元 │ 1,000元  │
├──┼───┼──────┼───────┤
│3 │王嬿雯│ 57,364元 │ 1,000元  │
├──┼───┼──────┼───────┤
│4 │蕭宇雯│ 21,967元 │ 1,000元  │
├──┼───┼──────┼───────┤
│5 │李佳蓉│ 38,290元 │ 1,000元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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