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城簡附民字第11號
原告 邱小捷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 律師
被告 游志堅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城簡字第40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王鴻均
法官蔡旻穎
法官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偉民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