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1年度城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城簡附民字第11號

原告 邱小捷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 律師

被告 游志堅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城簡字第40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王鴻均

法官蔡旻穎

法官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偉民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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