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南小字第201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林琮祐
被告 吳青憓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20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1年4月21日下午3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麗娟
書記官高培馨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465元,及自民國94年8月2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高培馨
法官 張麗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