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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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623號上訴人即原告瑛誼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宗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俊明林正方 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623號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雖表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然上訴人為本件原告,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係「原告之訴駁回」,則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仍有未明,復未繳納裁判費,均於法不合。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若上訴人係對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則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92萬95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9560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書記官程美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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