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49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4911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吳綉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捌佰叁拾陸元,及其中⑴新臺幣肆仟貳佰壹拾伍元⑵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柒拾叁元⑶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伍拾柒元⑷新臺幣陸仟貳佰肆拾壹元,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⑴年息百分之八⑵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⑶年息百分之十⑷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