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245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仁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欣蓉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5,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書記官陳宛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