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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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重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謝嘉順 律師被告丁○○○
戊○○○乙○○丙○○前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嘉銘 律師
許明德 律師 鄭勝智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6年9月1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家事大樓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兩造並就系爭被繼承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於準備期日前10日內具狀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廖家陽
法官郭文通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書記官黃勤涵附件:
一、被告乙○○、丙○○、戊○○○主張系爭遺囑侵害特留分,是否即主張民法第1125條扣減權?
二、兩造就系爭遺產是否可以協議分割?若未能協議分割,請提出分割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