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7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3年度訴字第1729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庚○○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發查偵字第24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嗣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庚○○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實
一、庚○○原係於臺北市政府新聞處擔任工友職務,其因財務狀況困窘,為籌措財源,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
(一)於民國86年3月間,以其妹辛○○(業於89年10月10日得標)之名義參加以 章寶月 為會首之如附表一所示之互助會(會期、會金、會員人數、投標方式及限制詳如附表一所示),詎與章寶月(未據起訴)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未經如附表一所示會員之同意,先後於前揭互助會尚未結束前之如附表一所示之開標時間內,在前開合會之開標處所分別冒用如附表一所示會員之名義,連續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會次,以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填載競標利息,並分別偽造如附表一所示會單所載名義人之署押各一枚於該次標單(惟並未記載「標單」二字)上參與競標而得標,並提示與其他到場之會員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被冒名者及前揭互助會之其他活會會員,並影響各互助會會員間之信用評估及依約如期標得會款之利益,另由會首章寶月向當次活會會員收取會款,使不知情之活會會員數人均陷於錯誤,不知係冒標而誤認得標人將遵期繳交會款,其等亦可順利取得得標款項,並誤認係由如附表一所示會員得標而如數給付所應繳納之會款(得標日期、標息及各次詐得會款詳如附表一),合計詐得會款新臺幣(下同)000000元。
(二)於89年11月至91年3月間,先後邀集如附表二至四所示等人分別參加其自任會首之互助會,共計三會(各會會期、會金、會員人數、投標方式及限制詳如附表二至四所示),詎其為避免影響各互助會會員對會首信用之評估及規避有兩會以上者標會時期之限制,竟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明知如附表三之(二)及附表四之(二)所示之會員並未參與該會,且未經如附表三之(二)及附表四之(二)所示名義人之同意,擅自在各該合會會單上填載前開會員姓名,使其他會員誤認渠等確有參與該互助會,旋未經如附表二至四所示之人之同意,先後於前揭互助會尚未結束前之如附表二至四所示之開標時間內,在如附表二至四所示之開標處所,分別冒用如附表二至四所示會單所載名義人之名義,連續將如附表二至四所示之會次,以附表二至四所示之金額填載競標利息,並分別偽造如附表二至四所示會單所載名義人之署押各一枚於該次標單(惟並未記載「標單」二字)上參與競標而得標,並提示與其他到場之會員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被冒名者及前揭互助會之其他活會會員,並影響各互助會會員間之信用評估及依約如期標得會款之利益,另向當次活會會員收取會款,使不知情之活會會員數人均陷於錯誤,不知係冒標而誤認得標人將遵期繳交會款,其等亦可順利取得得標款項,而陸續如數繳交會款予庚○○(得標日期、標息及各次詐得會款詳如附表二至四),合計詐得會款0000000元。
迨至92年3月間因其宣布停標,經會員核對各該合會之得標情形,始知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政風處函請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因庚○○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嗣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庚○○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會員 曹承麟 、寅○○、 王子良 、未○○、卯○○○、癸○○、戊○○、乙○○、午○○、 袁再 生、子○○及簡嫦娥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無訛,且經證人章寶月及會員辛○○、丁○○於本院92年度北簡字第24676號民事案件證述在卷,復經證人即會員壬○○○、己○○、甲○○、辰○○、 汪素 丹於本院92年度北簡字第24677號民事案件 陳明 在卷,另經證人 簡榮焜 、 陳尹妙 、丙○○於本院92年度北簡字第24678號民事案件證述在卷,並有上開互助會會單各一份在卷可稽,足徵被告庚○○之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庚○○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民間互助會中之已得標會員,依據其與會首間之契約,無論何人得標,均有按期繳交會款之義務,故會首藉他人名義實由己參加該互助會並得標,其詐欺所得之款,應僅限於未得標會員繳納之會款。查本件互助會之標單,僅須記載姓名及一定金額之標息,第三人僅憑標單之內容觀之,尚不能明瞭其用意何在,須依該互助會之約定始足以表示該金額係標取會款之利息,該姓名係標取會款之會員,而足以表示參與競標互助會會款之一定用意之證明,而屬刑法第220條第1項以文書論之文書。核被告庚○○所為,係犯刑法第220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又其所為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偽造準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偽造署押、偽造準私文書罪。又被告庚○○與章寶月間就如事實欄一之(一)所載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而其於每次冒標後,向其他多數活會會員詐取會款,以一詐欺行為同時詐騙數活會會員,係以一行為觸犯數同種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詐欺取財罪。又其先後多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而為之,為連續犯,均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均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庚○○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目的即在於詐欺取財,其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另被告庚○○如事實欄一之(一)所載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雖係與他人共犯,然如事實欄一之(二)所載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因涉及之會員人數較眾,且犯罪所得金額較高,是依情節較重之連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論處。爰審酌被告庚○○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徵,然其冒標金額甚鉅,受害活會會員眾多,犯罪情節非屬輕微,且犯罪後迄今尚未全數賠償被害人,及其品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被害人受詐欺之金額、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三、又被告庚○○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所填載之標單,雖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惟於行使得標後,均已丟棄滅失,業據其供明在卷,爰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6條、第220條第1項、第210條、第216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淑芬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3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黃雅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94年3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第1項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3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章寶月所起之會:89年6月10日起至92年10月止,89年6
月10日收會頭,92年10月收末會,含會首章寶月計41人,每月10日在新聞處第一科管理股開標,每會新臺幣1萬元,採外標制,底標不得低於1000元,高標不得高於2300元。
(一)冒標┌──┬────┬────┬──────┬─────┬─────────┐│編號│標息│活會會員│會單所載名義│標會之日期│詐欺活會會員金額││││應繳款項│人(實際入會│││││││者)│││├──┼────┼────┼──────┼─────┼─────────┤│一│1700│10000元│未○○│90.10.10│10000x25│││││││=250000│├──┼────┼────┼──────┼─────┼─────────┤│二│1800│10000元│丑○○(袁再│90.12.10│10000x24│││││生)││=240000│└──┴────┴────┴──────┴─────┴─────────┘
合計:490000元附表二:庚○○所起之會:89年11月10日起至93年1月止,89年1
1月10日收會頭,93年1月收末會,含會首庚○○計39人,每月10日在新聞處第四科開標,每會新臺幣1萬元,採內標制,底標不得低於1000元,高標不得高於2300元,有兩會者第二會請於過半再標。
(一)冒標┌─┬───┬────┬─────┬───┬────┬────────┬───┐│編│標息│活會會員│會單所載名│實際│標會日期│詐欺所得金額│備註││號││應繳款項│義人│入會者││││├─┼───┼────┼─────┼───┼────┼────────┼───┤│一│1,400│8,600│ 簡利安 (即│ 簡陳美 │89.12.10│8,600x38││││││簡榮焜之女│珠(委││=326800││││││)│託汪素│││││││││桂入會│││││││││)││││├─┼───┼────┼─────┼───┼────┼────────┼───┤│二│1,500│8,500│ 林瑞雪 │巳○○│90.01.10│8,500x38│││││││││=323000││├─┼───┼────┼─────┼───┼────┼────────┼───┤│三│1,200│8,800│ 林敏惠 (黃│午○○│90.02.10│8,800x38││││││ 金和 之妻)│││=334400││├─┼───┼────┼─────┼───┼────┼────────┼───┤│四│1,500│8,500│辛○○│辛○○│90.03.10│8,500x38│││││││││=323000││├─┼───┼────┼─────┼───┼────┼────────┼───┤│五│1,500│8,500│ 簡明 輔│戊○○│90.04.10│8,500x38│││││││││=323000││├─┼───┼────┼─────┼───┼────┼────────┼───┤│六│1,500│8,500│ 汪素丹 (汪│戊○○│90.08.10│8,500x35││││││ 素桂 之姊)│││=323000││├─┼───┼────┼─────┼───┼────┼────────┼───┤│七│1,650│8,350│林敏惠│午○○│90.09.10│8,350x35│││││││││=292250││├─┼───┼────┼─────┼───┼────┼────────┼───┤│八│1,750│8,250│ 袁再生 │袁再生│90.10.10│8,250x35│││││││││=288750││├─┼───┼────┼─────┼───┼────┼────────┼───┤│九│1,650│8,350│丁○○│丁○○│90.11.10│8,350x35│││││││││=292250││├─┼───┼────┼─────┼───┼────┼────────┼───┤│十│2,300│7,700│林瑞雪│巳○○│91.01.10│7,700x34│││││││││=261800││├─┼───┼────┼─────┼───┼────┼────────┼───┤│一│2,300│7,700│戊○○│戊○○│91.02.10│7,700x34│││一││││││=261800││├─┼───┼────┼─────┼───┼────┼────────┼───┤│一│1,400│8,600│ 王坤銘 (宋│乙○○│91.03.10│8,600x34│││二│││ 織芳 之夫)│││=292400││├─┼───┼────┼─────┼───┼────┼────────┼───┤│一│2,300│7,700│癸○○│癸○○│91.08.10│7,700x30│││三││││││=231000││├─┼───┼────┼─────┼───┼────┼────────┼───┤│一│2,300│7,700│ 楊慧珠 (高│寅○○│91.09.10│7,700x30│││四│││ 亞玫 之母)│││=231000││└─┴───┴────┴─────┴───┴────┴────────┴───┘
合計:0000000元附表三:庚○○所起之會:90年12月起至94年5月止,90年12月
收會頭,94年5月收末會,含會首庚○○計42人,每月一日在新1聞處第四科開標,每會新臺幣1萬元,採內標制,底標不得低於800元。
(一)冒標┌─┬───┬────┬─────┬───┬────┬────────┬───┐│編│標息│活會會員│會單所載名│實際入│標會日期│冒標所得金額│備註││號││應繳款項│義人│會人││││├─┼───┼────┼─────┼───┼────┼────────┼───┤│一│1,800│8,200│簡利安(即│簡陳美│91.01.01│8,200x40││││││簡榮焜之女│珠(委││=328000││││││)│託汪素│││││││││桂入會│││││││││)││││├─┼───┼────┼─────┼───┼────┼────────┼───┤│二│2,100│7,900│丙○○│丙○○│91.02.01│7,900x40│││││││││=316000││├─┼───┼────┼─────┼───┼────┼────────┼───┤│三│2,300│7,700│子○○│子○○│91.03.01│7,700x40│││││││││=308000││├─┼───┼────┼─────┼───┼────┼────────┼───┤│四│2,300│7,700│戊○○│戊○○│91.05.01│7,700x39│││││││││=300300││├─┼───┼────┼─────┼───┼────┼────────┼───┤│五│2,300│7,700│成太太│戊○○│91.06.01│7,700x39│││││││││=300300││├─┼───┼────┼─────┼───┼────┼────────┼───┤│六│2,300│7,700│ 林源熙 │林源熙│91.09.01│7,700x37│││││││││=284900││├─┼───┼────┼─────┼───┼────┼────────┼───┤│七│2,300│7,700│汪素丹(汪│戊○○│92.01.01│7,700x35││││││素桂之姊)│││=269500││├─┼───┴────┴─────┴───┴────┴────────┴───┤││合計:0000000元││││└─┴────────────────────────────────────┘
(二)冒名入會並得標┌─┬───┬────┬─────┬───┬────┬────────┬───┐│編│標息│活會會員│會單所載名│實際入│標會日期│冒標所得金額│備註││號││應繳款項│義人│會人││││├─┼───┼────┼─────┼───┼────┼────────┼───┤│一│2,300│7,700│陳尹妙(林│庚○○│91.11.01│7,700x36││││││佳影配偶前│││=277200││││││妻之女)│││││└─┴───┴────┴─────┴───┴────┴────────┴───┘附表四:庚○○所起之會:91年3月起至94年7月止,91年3月收
會頭,94年7月收末會,含會首庚○○計41人,每月1日在新聞處第四科開標,每會新臺幣1萬元,採外標制,底標不得低於1000元,高標不得高於2300元。
(一)冒標┌─┬───┬────┬─────┬───┬────┬────────┬───┐│編│標息│活會會員│會單所載名│實際│標會日期│冒標所得金額│備註││號││應繳款項│義人│入會人││││├─┼───┼────┼─────┼───┼────┼────────┼───┤│一│2,300│10,000│巳○○│ 林彭瑞 │91.04.01│10,000x38│││││││雪││=380000││├─┼───┼────┼─────┼───┼────┼────────┼───┤│二│2,300│10,000│己○○│己○○│91.06.01│10,000x38│││││││││=380000││├─┼───┼────┼─────┼───┼────┼────────┼───┤│三│2,300│10,000│甲○○│甲○○│91.08.01│10,000x37│││││││││=370000││├─┼───┼────┼─────┼───┼────┼────────┼───┤│四│2,300│10,000│ 彭春榮 (應│辰○○│91.11.01│10,000x36││││││為辰○○)│││=360000│││││││││││├─┼───┼────┼─────┼───┼────┼────────┼───┤│五│2,300│10,000│辛○○│辛○○│92.01.01│10,000x35│││││││││=350000││├─┼───┴────┴─────┴───┴────┴────────┴───┤││合計:0000000元││││└─┴────────────────────────────────────┘
(二)冒名入會並得標┌─┬───┬────┬─────┬───┬────┬────────┬───┐│編│標息│活會會員│會單所載名│實際入│標會日期│冒標所得金額│備註││號││應繳款項│義人│會人││││├─┼───┼────┼─────┼───┼────┼────────┼───┤│一│1,800│10,000│汪素丹(汪│庚○○│91.05.01│10,000x38││││││素桂之姊)│││=380000││├─┼───┼────┼─────┼───┼────┼────────┼───┤│二│2,300│10,000│ 曹家齊 (曹│庚○○│91.09.01│10,000x37││││││承麟之子)│││=370000││├─┼───┴────┴─────┴───┴────┴────────┴───┤││合計:7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