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177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17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七七六號
聲請人鑫系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范聖訴訟代理人 王淑真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0六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蘇彥宇┌──────────────────────────────────────────────────────┐│附表: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七七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瓊宇國際物事有限公慶豐商業銀行儲蓄部│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捌萬元│CF0六一二一0││││司││││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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