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12號聲請人 詹秀鑾 原告與被告間除權判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272元(計算式:109.5×176=19,27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