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1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1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143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
一、(一)債務人乙○○、甲○○等二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貳仟參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柒仟壹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並自上述起息日起,每月按新台幣肆仟元計收三個月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建億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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