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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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家繼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簡字第20號原告 劉于瑄 被告 林奕斈
林奕妏 劉美霞 特別代理人 余文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第1行「被繼承人 劉余金 於民國110年7月20日死亡」;三、㈠第1行「被繼承人劉余金於110年7月20日死亡」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繼承人劉余金於民國112年7月30日死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書記官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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