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家繼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簡字第20號原告甲○○住○○市○○區○○里0鄰○○0號之0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提出為被告丙○○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聲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情形,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各有明文。次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訴請被告等分割遺產事件,被告丙○○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原告現為被告丙○○之監護人,為訴訟之對造,有利益上之衝突,被告丙○○有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之情事,故被告丙○○就本件訴訟未經合法代理。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命原告於主文所定期限內補正依法為被告丙○○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請同時陳報特別代理人之人選供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書記官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