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50號聲請人 楊熾雄
楊熾輝
楊熾華 楊熾茂楊貴妹 楊惠淳
號彭 楊義妹 楊清妹
共同送達代收人 彭鏡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伯 中間請求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地號新竹縣○○鎮○○段337、338、350、350-1、451、471、472-2、489、491、493、501號土地之登記簿謄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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