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養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認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29號聲請人 田中 則久即收養人聲請人 林優唯 即被收養人關係人 林瑜芬 即生母關係人 羅俊龍 即生父4樓.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二、關於「…80年3月2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86年4月23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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