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8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11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