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六三號
原告南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彰化縣秀水鄉農會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三百七十八萬八千九百九十五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三萬八千五百二十一元,扣除已繳納的裁判費一萬三千七百七十一元,原告尚有二萬四千七百五十元沒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在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廖國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莊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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