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7年度東小字第18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東小字第18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東小字第18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伍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一日起期逾期在六個月內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捌仟伍佰捌拾陸元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台東簡易庭法官陳義忠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高美枝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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