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小調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
3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負損害賠償
責任,其雖陳報相對人之住所地在台北縣新莊市○○路○○○
巷○號2樓,惟其實際之住所地係在台北縣○○鄉○○○路○○
巷○○號,此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而本件
侵權行為地則在國道二號高速公路東向19.6公里處(坐落桃
園縣境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15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
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基隆地方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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