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6年度花小字第107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96年度花小字第107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2月31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
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紀龍年
  通 譯 劉芷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75,832元,及自民國96年6月1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
7月20日起六個月內,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其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紀龍年
法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對本判
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
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一點五」繳納上訴裁判費。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
」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法院書記官 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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