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739號

原告 劉木生

劉再興

何麒祥

劉翠玉

林靜慈

應月華

潘建國

潘建傳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國興 (已死亡)間塗銷典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該在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補正原起訴狀內除何麒祥以外原告之簽名或蓋章。

㈡本件被告之姓名以及其住居所,並提出原載被告王國興(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其起訴狀僅有原告何麒祥在書狀內簽名,與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不符,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2項規定,將書狀發還原告,限原告於20日內補正。

二、次查訴狀應記載被告之姓名及其住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有明文規定。本件原告起訴,其訴狀原載被告王國興已經死亡,欠當事人能力,原告之真意如係要以其繼承人為被告,應於如主文所示期限內補正本件被告之姓名及其住居所。

三、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賴琪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