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補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892號

原告鉅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彰化第一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間因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本件原因事實(即得據以請求主要法律關係之事實為何,包含人、事、時、地等項目),並提出與被告人數相符之繕本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28條規定,第24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起訴時,其訴之聲明記載確認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072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債權不存在等語,惟於事實及理由欄則無任何記載,未表明提起本件訴訟之具體原因事實為何,原告起訴顯未具備法定程式,因上開程式欠缺屬可補正事項,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起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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