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254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2548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告 陳阿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2,973元,及自民國96年8月27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18.15%計算之利息,並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定有明文。本院審酌原告因被告未依約還款所受之損害,通常為受償借款後轉借他人之利息收入或轉作他項投資之收益,然近年來國內金融市場之借貸利率大幅調降,相較於原告請求按週年利率18.15%、16%計算之利息,原告已足以獲得相當之經濟利益,原告再請求上開違約金,合併上述借款利息計算,被告因違約所負擔之賠償責任明顯偏高,原告復未證明除利息損失外更有何特別損害,遑論原告係收購不良債權,實際上未受到被告違約之損害,認原告請求之違約金實屬過高,殊非公允,應酌減為1元,始屬適當,逾此範圍之違約金請求,尚難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