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160號原告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向愷 訴訟代理人 林宜勳 被告 黃文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9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許宗和法官蘇揚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