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2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2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127號原告南興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蔡佳珍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以程序不合法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書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規定表明下列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應予補正。
㈠書狀名稱(應為「行政訴訟起訴狀」)。
㈡原告稱謂(應為「原告」而非「訴訟人」)。
㈢被告及其機關地址(應為:被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設
新北市○○區○○路○○號)、被告代表人及其住居所(應為: 劉和然 ,住同被告址)。
㈣訴訟標的(依原告所述,對行政處分及訴願決定均表示不服
,然應清楚載明:不服被告民國107年6月14日新北環稽字第00-000-000000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新北市政府107年9月6日新北府訴決字第1071482689號訴願決定書〈案號0000000000號〉)、起訴之聲明(依原告書狀之意旨,應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被告以107年6月14日新北環稽字第1071080730號函副本通知原告公司所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陳文明參加環境講習8小時乙節,此之裁處非對原告公司所為之處分,是原處分僅有裁罰原告罰鍰之部分,合先指明。】。㈤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1份(含所檢附之證明文件)。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新臺幣貳仟元。
三、原告應另提出上開所示補正後之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含所檢附之證明文件)一份,且(原告公司及代表人)應簽名或蓋章。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沁莉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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