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52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拓誠高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7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拓誠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拓誠高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106年9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11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拓誠高前因犯肇事逃逸及過失傷害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原交訴字第7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4月;復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107年度原交簡字第2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嗣上開三罪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1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受刑人於106年9月13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1月2日法授矯字第1070185668
1號函暨檢附該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
1份附卷可稽。從而,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玟希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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