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53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文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6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文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文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1年4月(聲請書誤載為1年6月)確定,於民國106年9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11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李文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一)106年度原簡字第78號、第155號判決判各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二)106年度原簡字第25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三)106年度原易字第1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四)107年度原簡字第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上開(一)、(二)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569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三)、(四)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97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受刑人自106年9月23日起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1月2日法授矯字第107018628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
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莊惠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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