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6年度附民字第128號原告 曹文玲 被告 詹巧薇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10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6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如附件)所載。
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由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被訴偽證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
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陳勇松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譽璋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