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秩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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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北秩字第201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仇 為湘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0年6月11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10300568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仇為湘 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扣案玩具手槍克拉克空氣槍壹把(含彈匣壹個)、PPQ空氣槍壹把(含彈匣貳個)、 貝瑞塔 空氣槍壹把(含彈匣壹個)及十一公厘鎮暴彈參佰顆、BB彈壹瓶、未使用之二氧化碳氣瓶貳拾玖瓶、已使用之二氧化碳氣瓶肆瓶、通槍條壹條、填彈器壹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仇為湘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0年5月21日0時20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0號。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間、地點,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克拉克空氣槍1把(含彈匣1個)、PPQ空氣槍1把(含彈匣2個)、貝瑞塔空氣槍1把(含彈匣1個)及11mm鎮暴彈300顆、BB彈1瓶、未使用之二氧化碳氣瓶29瓶、已使用之二氧化碳氣瓶4瓶、通槍條1條、填彈器1個。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搜索扣押筆錄。

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氣體動力式槍枝(空氣槍)動能初篩報告表3件。

 ㈣扣案之模擬槍克拉克空氣槍1把(含彈匣1個)、PPQ空氣槍1把(含彈匣2個)、貝瑞塔空氣槍1把(含彈匣1個)及11mm鎮暴彈300顆、BB彈1瓶、未使用之二氧化碳氣瓶29瓶、已使用之二氧化碳氣瓶4瓶、通槍條1條、填彈器1個。

三、核被移送人上開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爰依法裁罰。

四、扣案之模擬槍克拉克空氣槍1把(含彈匣1個)、PPQ空氣槍1把(含彈匣2個)、貝瑞塔空氣槍1把(含彈匣1個)及11mm鎮暴彈300顆、BB彈1瓶、未使用之二氧化碳氣瓶29瓶、已使用之二氧化碳氣瓶4瓶、通槍條1條、填彈器1個,為被移送人所有,且屬查禁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5條第1項第3款、第22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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