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81號原告 李牡丹
2樓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 律師被告 寗穎梅
9號上列原告與被告寗穎梅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第一項聲明部分為基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履行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第二項聲明部分則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
4項表明全部請求最低金額之損害賠償,故價額應合併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書記官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