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回復防火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14號原告 楊竹君 被告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縣政府間請求回復防火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回復之防火巷為坐落桃園市○○段武陵小段107-97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占用面積24.57平方公尺,依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土地登記謄本所載,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為新台幣(下同)73,500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05,8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書記官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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