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7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龍毓 被告 陳聲宇
陳聲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8,
6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