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107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107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交字第1076號原告 胡祐順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桃交裁罰字第58-D59B90705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9月14日院高刑科狀字第1120403375號函送起訴狀於本院),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書記官李怡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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