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簡字第8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簡字第8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勞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簡字第82號原告 姚玉雪 上列原告因勞保事件,不服勞動部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勞動法訴一字第1110023536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92號裁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確定,因112年8月15日起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未審結之案件移由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書記官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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