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護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護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護字第20號抗告人0000甲0000相對人嘉義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上列抗告人因相對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對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本院九十五年度護字第二十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十月十一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份可稽,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書記官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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