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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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68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陳禮育 上列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民國105年12月12日桃檢坤庚104執從1340字第109814號之執行命令,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桃檢坤庚一○四執從一三四○字第一○九八一四號函命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就受刑人陳禮育寄存於該監之保管金及作業金扣繳新臺幣參仟零伍拾參元之執行處分應予撤銷。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陳禮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刑23年7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5年12月12日桃檢坤庚104執從1340字第109814號函命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以受刑人在監之保管金內扣除,每月只保留新臺幣(下同)1,000元予受刑人作為生活費用,其餘部分匯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專戶內繳納犯罪所得,然受刑期間之保管金係受刑人獨居年邁之母親省吃儉用給予受刑人支應在監之日常生活所需、就醫、緊急求應所需之金錢,而非受刑人在監勞作之所得,且受刑人係愛滋病感染者、患有C型肝炎及脊椎受傷之肢殘人,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需服用抗病毒之用藥,不能停藥,若執行受刑人之保管金,會損害受刑人就醫之品質。又受刑人於受刑期間之作業金,每月約30
0元,檢察官執行命令中扣押金額款項3分之1作業金部分,實際扣繳全部至零為止,在此部分是否有違法執行之情,認檢察官扣繳保管金及作業金之執行指揮不當,爰聲明異議,並懇請以每月500元分期付款支付執行命令中之執行金額等語。
二、罰金、罰鍰、沒收、沒入、追徵、追繳及抵償之裁判,應依檢察官之命令執行之,前條裁判之執行,準用執行民事裁判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1項前段、第47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封時,應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2個月0生活所必需之食物、燃料及金錢,前項期間,執行法官審核債務人家庭狀況,得伸縮之。但不得短於1個月或超過3個月,強制執行法第52條亦有明文,是檢察官對在監受刑人執行抵償裁判時,自應依上開強制執行法之規定,酌留其2個月0生活所必需之金錢(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4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對於受刑人,應斟酌保健上之必要,給與飲食、物品,並供用衣被及其他必需器具。受刑人為增進本身營養,得就其每月應得之勞作金項下報准動用;對於受刑人應定期及視實際需要施行健康檢查,並實施預防接種等傳染病防治措施;罹急病者,應於附設之病監收容之;受刑人攜帶或由監外送入之財物,經檢查後,由監獄代為保管;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其經許可者,得逕交本人,監獄行刑法第45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1項、第54條第1項、第69條第1項、第70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受刑人在監所之給養及醫治係由國家負擔,且就受刑人在監期間三餐伙食費亦係由法務部矯正署年度預算經費項下核撥勻支。惟受刑人實際在監獄執行時,監獄僅因保健及給養之必要而給予受刑人必要之個人飲食、物品、並供用衣被及公用之飲食、盥洗、洗濯、整容、儲放櫥櫃、修補衣被、清掃等用具。對於維持生活所需之日常生活用品,例如衛生紙、毛巾、洗衣粉、牙膏、牙刷、洗髮精、肥皂、刮鬍刀、內衣、內褲等物品仍需自費購買,並非由監獄無償供應,上開物品均非奢侈品,亦為維持個人衛生之基本需求必要之物品。又受刑人罹患疾病時,原則固由監獄醫師予以診治,惟亦有護送當地醫療機構自費看診之需求,上開自費購買日常生活用品及就診之花費,均為維護人格尊嚴所必需,受刑人固為自由受剝奪之人,仍應以合於人格尊嚴之方式加以處遇,此觀諸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所揭示之原則甚明。準此,受刑人在監獄執行時,仍有自備金錢以供支用之需求,檢察官對於受刑人執行沒收處分,並以受刑人之財產抵償時,容有酌留生活所必需金錢之必要。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
字第36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2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29,000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SI
M卡各1張及分別搭配上開門號使用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各
1支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受刑人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35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103年5月29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於105年1月15日移至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迄今,此有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60號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從字第1340號卷【下稱執從字卷】第
1至6頁反面,本院聲字卷第4至19頁)。其中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29,000元及未扣案之SIM卡2張(價值共600元),合計應沒收、抵償或追徵之29,600元部分,經受刑人同意自保管金及作業金扣款(見執從字卷第9頁),並於104年10月13日扣繳3,746元、於105年2月2日扣繳2,799元、105年6月27日扣繳896元,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12月12日桃檢坤庚104執從1340字第109814號函命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就受刑人在監之保管金(含3分之1的作業金),每月只保留1,000元給予受刑人作為生活費用,其餘部分匯入該署專戶繳納犯罪所得,直到扣繳至29,600元止,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即依該函而於105年12月14日扣繳3,053元等情,有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收款書1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沒入犯罪所得通知書4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自行收納款項收據4張、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保管金分戶卡、勞作金分戶卡各1份附卷足憑(見執從字卷第16至17頁反面、19正反面、24頁正反面、26頁正反面,本院聲字卷第24至28頁)。
㈡觀諸受刑人之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保管金分戶卡、勞作金
分戶卡內容(見本院聲字卷第24至28頁)可知,受刑人自10
5年1月15日至106年2月3日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服刑期間,合作社扣款金額為21,465元,平均每月扣款金額約為1659元。又受刑人除105年4月、6月、7月、9月、10月無就醫支出外,其餘月份尚有如附表所示之醫療費用支出,金額為50元至470元不等。另受刑人於105年12月13日及
106年1月16日因罹患牙周病戒護外醫治療,2次看診費用為18元,交通費用為316元乙節,有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
106年2月8日竹監衛字第10612200300號函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3頁),可知受刑人於監所執行期間,每月生活用品支出之花費約為1659元,並需自費支出50至470元不等之醫療費用,足徵受刑人每月所需花費已逾1,000元。準此,檢察官命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就異議人之保管金、勞作金僅酌留1個月生活費用1,000元,尚難認已酌留異議人生活所需之必要費用。
㈢綜上所述,受刑人雖在監執行,日常三餐已有獄方供應,然
其仍需支付生活日常用品、就醫及自費外醫負擔部分車資等費用,檢察官以105年12月12日桃檢坤庚104執從1340字第109814號函指揮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就受刑人在監之保管金(含3分之1的作業金),每月保留1,000元給予受刑人作為生活費用,其餘部分匯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專戶以繳納犯罪所得,直到扣繳至29,600元止,顯有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52條第1項規定而有指揮不當之情形,受刑人對上開執行處分聲明異議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12月12日桃檢坤庚104執從1340字第109814號函命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就受刑人寄存於該監之保管金及作業金扣繳3,053元之執行處分予以撤銷,由檢察官更為適法之執行指揮。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官怡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詠昕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附表:
┌──────┬──────┬──────────────────┐│時間│合計│明細│├──────┼──────┼──────────────────┤│105年1月份│100元│105年1月29日: 馬偕 醫院,100元。│├──────┼──────┼──────────────────┤│105年2月份│100元│105年2月25日:馬偕醫院,100元。│├──────┼──────┼──────────────────┤│105年3月份│100元│105年3月28日: 高昇 牙醫,100元。│├──────┼──────┼──────────────────┤│105年4月份│0元│無。│├──────┼──────┼──────────────────┤│105年5月份│250元│①105年5月19日:馬偕醫院,100元。││││②105年5月26日:禮正牙醫,150元。│├──────┼──────┼──────────────────┤│105年6月份│0元│無。│├──────┼──────┼──────────────────┤│105年7月份│0元│無。│├──────┼──────┼──────────────────┤│105年8月份│100元│105年8月25日:馬偕醫院,100元。│├──────┼──────┼──────────────────┤│105年9月份│0元│無。│├──────┼──────┼──────────────────┤│105年10月份│0元│無。│├──────┼──────┼──────────────────┤│105年11月份│470元│①105年11月4日:國軍新竹地區醫院,││││50元。││││②105年11月8日:掛號費,50元。││││③105年11月8日:門診部分負擔,50元││││。││││④105年11月8日:倫洋藥局,20元。││││⑤105年11月8日:禮正牙醫,50元。││││⑥105年11月14日:高昇牙醫,100元。││││⑦105年11月15日:禮正牙醫,50元。││││⑧105年11月21日:馬偕醫院,100元。│├──────┼──────┼──────────────────┤│105年12月份│218元│①105年12月8日:禮正牙醫,50元。││││②105年12月13日:禮正牙醫,50元。││││③105年12月14日:臺大醫院新竹分院(││││戒護外醫),18元。││││④105年12月19日:禮正牙醫,50元。││││⑤105年12月30日:禮正牙醫,50元。│├──────┼──────┼──────────────────┤│106年1月份│50元│106年1月30日:禮正牙醫,50元。│├──────┼──────┼──────────────────┤│106年2月份│316元│106年2月3日:外醫車資,3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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